这些发票新规要注意,一不留神就开错了!
摘要
本文对很多人都迷惑的多项发票新规做出了详细梳理。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代开专票了?”、“到目前为止,都有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了?”......等多项疑问给出针对性政策法规解析,帮助您彻底走出误区,深入了解新政。
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一)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本平台的会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7〕579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对外承担运输服务时,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可以自行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代开;
2、如果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互联网物流平台的会员,既可以自行代开,也可以由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
二、通行费不同方式、不同时点发票抵扣
(一)政策依据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90号)
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2、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3、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7〕90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通行费的抵扣问题,已经有新的突破了:
1、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可以凭取得的电子发票抵扣增值税;
2、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计算抵扣。
三、“费改税”后,取得的水费发票不同
(一)政策依据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支付水费时,需要索取发票的,一部分可以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目前,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政策依据
1、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4、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目前已经有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二手车买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政策依据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以后二手车的销售也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至于企业销售消费型的汽车,如何开具发票就按固定资产的处理来使用政策了。
六、发票开具需注意的细节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3、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